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受害人的所有醫葯費都獲得了肇事人的賠償,那社保中心是否有權向受害人追償他們已經墊付的醫保費用呢?今天(18)上午,相關案件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開庭,南京市社保中心將醫保使用人的兩個兒子告上法庭,要求追償墊付費用11萬多元。
  2010年9月,被告人王先生的母親在騎摩托車時和小貨車相撞,造成顱腦損傷,最終因為腦出血死亡。在母親治療期間,共花去醫葯費45萬多元,其中,醫保基金承擔了34萬多元。
  2012年7月,本案兩被告通過上訴的方式,獲得了肇事貨車司機和給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近95萬元。南京市社保中心認為,此前他們墊付的部分醫保費用,肇事方應當支付給社保中心。如今,肇事方把賠償金給了死者的兩個兒子,那他們就有權向兩人追討。社保中心代理人:“本案的被告在民事案件中不應該獲得雙重賠償,在白下區的法院判決中,支付了他自己實際沒有支付的費用,本案原告再不能追償的話,那就是法律在支持他獲得雙重賠償,顯然法律從來不支持。”
  但被告方則認為,儘管他們也承認有“社保中心可以向侵權人追償”的規定,但這個規定是在新的《社會保險法》後才明確的,他們母親的事故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因此不適用於新法:“新《社會保險法》,是在2010年的10月9號,我們的是在2010年9月4號,所以我們的時間是在這之前,我們適用的是《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
  對此,南京市社保中心予以反駁:“在《新社會保險法》實行之前,《南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也明確規定,因為第三人侵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因此無論是使用哪個法律規定,本案原告的追償是有依據的。”
  南京市社保中心解釋,並不是發生交通事故時,醫保墊付的所有費用,社保中心都要追償。在本案中,醫保支出費用為34萬多,社保中心追償費用是11萬多,計算醫療保險的墊付費用,主要看肇事方和受害人之間的責任比例,以及醫療行為和侵權行為的關聯度。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江蘇新聞廣播(南京地區FM93.7)袁丁】  (原標題:社保中心狀告受害人家屬追償墊付醫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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