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昨日就人民法院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的焦點問題進行了回答。裴顯鼎介紹,很大一部分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如只追究一線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於負有更大責任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領導不作處理,就會造成信用卡代償“抓小放大”,不利於從源頭上預防瀆職犯罪。(3月8日《新京報》)
  正常情況下,政府部門在興辦新工程、新項目,制定新計劃、新辦法時,常常先成立一個領導小組,所辦之事,一般都會掛上“集體研究”的美名。事情辦好了,主要領導人有業績,少不了領導有方的贊譽和邀功請賞的言詞;辦砸了,主要領導甩甩借錢袖子,以集體研究決策為藉口,以客觀因素作搪塞,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信譽影響,以及個人應該承擔的責任,都以“遺憾”、“抱歉”之辭一推了之,或者乾脆拍拍屁股走人,換一個地方,官照當、權照掌,過自己的太平日子。
  “集體研究”,目的是集思廣益,聽取各方的意見與建議,分析事情的成敗與得失因素,對即將公佈、實施的方案、政策等,應盡可能做到科學決策、長遠規劃、為民著想。但不論是集體研究還是個人決製冰機出租策,主要領導幹部都必須承擔領導責任,出現問題或差錯不能洗“乾凈身子”,不能推諉,“集體研究”作擋箭牌是不應該行得通的。
  以集體研究構成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以負有間接“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一旦得逞,既是把個人意志強加在集體研究決定名下,也會加大集體研究的形式主義傾向,使集體研究決策假以其名。如只追究一線執行決策者的刑事責任,不處理負有更大責任的決定者,不利於從源頭上預防瀆職犯罪,也顯得執法不公。對以“集體研究”形成的違法決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確“集體研究”式瀆職是犯罪,有利於提醒主要領導人室內設計加強責任意識,要麼在其位謀其政,握緊權負好責,要麼退其位不負其責。
  追究刑事責任,與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是不同的。相關領導可能會感覺不太不適合,覺得這樣化療飲食有哪些的規則太苛刻太嚴厲,反映在工作中,可能放不開手腳。政府領導工作與決策,既要避免頭腦發熱、拍胸脯,又要富於開拓創新精神。如何把握這個度,實施科學決策,並有人承擔責任,這是檢驗法治和文明程度的一把標尺。
  文/卞廣春  (原標題:集體研究瀆職追刑責釋放善治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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